“极品”广告:赢了官司输了法理




  被指“使用绝对化用语” 遭到工商处罚 杂志主办方不服 两个字引出一场官司

  法院认为处罚主体错误应撤销 原告一词多义的解释未被认可 工商提起上诉

  房产广告中的“极品”一词引出了一场官司。记者今天上午获悉,朝阳法院对工商部门“禁止在广告语中使用‘极品’二字”的做法表示了认可。

  去年4月至8月,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在该公司主办的《空中生活》杂志上,发布了三则有关“北京大湖山庄”的房产广告。广告中,“大湖山庄”被描述成“极品别墅、典藏建筑”。

  看到这些广告后,朝阳工商分局认为,“极品”二字属于“绝对化用语”,在广告中禁用,并以此为由没收了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28.8万元广告费用,并责令其交纳同等数额的罚款,该广告也被要求停用。

 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

  在法庭上,原告认为,“极品”二字不在广告法列举的禁止情形中,也不属于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”。“作出类似处罚,必须要考虑汉语言文字含义多重性的特点。许多词汇普遍具有一词多义的特点,在不同的语言环境或场合下含义是不同的。”原告律师称,多位语言学家均认为,广告中的“极品”一词,仅有“品质上等”的含义,并无不妥。

  同时,原告还认为,实施该广告出版发行的行为人和收取广告费的是某广告公司,即使广告发布违法,也不应由原告承担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,根据广告法中规定不得使用“国家级”、“最高级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语,是指禁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。国家工商总局在一份批复文件中也表示,“极品”一词属于绝对化用语,适用于广告法的上述规定。因此法院最终确认,在房产广告中使用“极品”二字,确属违反广告法的行为。

  但在发布该广告的行为存在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、某广告公司等多个主体的情况下,仅对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处罚显属不当,应予撤销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判决后,朝阳工商分局提起上诉。(法制晚报/记者 付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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