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广告“撒谎”被罚50万

  一楼盘到外滩的最近直线距离为3.39公里,可在其楼盘广告中宣传为楼盘至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,该广告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虚假广告,罚款533104元,房产公司不服。日前,二审法院驳回了房产营销公司的上诉。

  2003年9月,上海一家房产营销公司自行制作了某楼盘房产广告的设计稿,并通过广告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房产广告,为此房产营销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533104元。该房产广告语称:楼盘至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,而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:楼盘与外滩的最近直线距离为3.39公里。楼盘所在地工商部门认定房产营销公司发布的广告已构成虚假广告,根据《广告法》的规定对其罚款,并责令停止发布、公开更正消除影响。
  
  原告房产营销公司认为:公司营业地、该广告的制作、代理和发布均不在被告管辖范围,被告的处罚属越权管辖,故被告对此案没有管辖权;广告中“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”并非被告理解的“广告中的楼盘与外滩的直线距离为2公里”,原告发布的广告中只是表述不准确,而非虚假。

  被告工商部门认为:原告发布广告后果的发生地、广告所涉及的楼盘均在其管辖范围内,故其对涉及此楼盘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也具有合理性;原告的广告以不真实的楼盘与外滩的距离等优势条件,谋求交易,已构成虚假广告。

  法院认为:刊登该广告的报纸发行范围包括被告辖区,故被告对案件所涉违法广告具有管辖权。原告发布广告是为了宣传、销售楼盘,这一行为具有较强的商业目的,广告语及相关标示均是围绕该楼盘,以楼盘为中心,广告中外滩在2公里半径内应理解为楼盘与外滩的直线距离为2公里,而不是其他物体与外滩的直线距离为2公里,这种理解才符合一般公众的逻辑及对具体房产广告的理解,原告的解释不成立。

  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,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,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之间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,虽说原告发布广告中宣传、销售的楼盘是真实的,但以直线距离表示楼盘与具体参照物的距离已不符合有关规定,并且对于楼盘的相对位置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,从而夸大了该楼盘的功能与效用,而功能与效用又是该广告所宣传产品的主要内容,因此,案件中原告发布的广告应认定为虚假广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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